生产队什么时候解散的
具体存在的时间为1958年至1984年。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人民公社解体,绝大多数地区按照生产队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下列所述生产队的体制,指人民公社化以来大跃进以后农村地区生产队成熟的分配体制。
在国营农场中,它是劳动组织的基本单位。在农村,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队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生产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根据本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编制生产计划,制定增产措施,指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在完成向国家交售任务的条件下,有权按国家的政策规定,处理和出售多余的农副产品。
扩展资料:
生产队为生产大队管辖下的独立预算单位。每位农民其时的身份为“社员”;生产队负责人设有队长、副队长,必须配备有会计、出纳、记工员,另外还有妇女队长。
负责人中,队长和副队长每1~2年轮换,通常由社员推举或选举产生,其他负责人以推举为主,但比较固定,由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担任;队长、副队长、会计、记工员和出纳每年有适当的工分补贴。社员由生产队统一调度参加农业生产的劳动。
计分标准:
“普通劳动”指劳动强度不高,一般事务性的农业劳动。记分基准以每个“标准工作日”一个男壮年劳动力为最高,多定为10~12分,即有的生产队男壮年劳动力报酬定为10分,有的定为12分。以男壮年劳动力每标准工作日12分为例,列举如下:
成年男性
男壮年劳动力12分;
一般男性劳动力则定为9分~11分;
成年女性
女性壮年劳动力为7~9分;
一般女性劳动力(中年家庭妇女)为6~7分;
学生,指高中或以下,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参加生产队的集体劳动
高年级男性,健壮体力素质好,9~11分;其他6~9分;
高年级女性,健壮体力素质好,6~8分;其他为4~6分;
儿童,3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