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还是无情。
说法律无情,是一种极端的法律客观主义的理解结果,然而这种客观主义走向的是机械主义。认为法律就是文字,就是载体,是把法律仅仅理解为一张纸或一本书。众所周知,法律需要执行,需要实施。我们执行和实施的其实是规则,甚至是规则中的精神,它体现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文本与法律是不同的,前者是载体,后者是负重;前者是死的,后者是活的;前者是物化的,后者是精神的;前者是无情的,后者是有情的。
的确曾经在学术与实践中法律被视为无情之物,连理想的执法人员被刻画为铁面无情。在中国历史上被人奉为“青天”的包拯就以黑脸的形象出现,而不论包拯长相与黑脸的社会意义之间存在怎么样一种鸡生蛋蛋生鸡的关系。但是纵观法学史,法律无情说只是一个小小的插曲。人们更多的是把法律当作一种精神、一种思想、一种公***意志。法律人的最高意识是秉公办事,铁面无私。但是无私与无情之间存在天壤之别,前者是褒义的,后者是贬义的;前者是职者之理念,后者是小人之冷漠;前者是情之最,后者是义之渊;前者是人性,后者是牲性。
从法的起源来看,法律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看到的法律不仅仅是文字,而且无文字的时间更长。即使法律以文本的形式表现,但这种形式的法律也是思想感情的表达。从法史学角度看,在中国刑起于兵,法律是为战争中约束士兵的行为而定,其表达的立法者保家卫国或是争霸四方的雄心,士兵们必须为这一目的战,这就要求他们服从指挥,严律身行。立法总是要依据某种指导思想,在成文法中必然要体现出来,否则它是得不到通过,得不到遵从的。
批驳“法律无情”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对方要混淆的是法律与法律文本,亦即法与法的形式。只要抓住这点发动进攻、随机应便,你们就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