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法律主观:
《民法典》226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规定,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合法占有该动产的,则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