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路法律规定

可以,但是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公路省级部门等所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动工的;所有相关事件都做得面面俱到包括所有牵扯到的部门手续全部办妥才可以进行也包括挖沙的矿产和水利部门的手续还有牵扯到村级土地等等的相关补偿。

法律分析

1、取土场(坑)的设置,应根据各地段取土性质、数量,并结合路基排水、地形、土质、施工方法、节约用地、环保等要求,作出统一规划。2、取土场(坑)设置应符合下列限定:1)取土场(坑)的土质应符合路基填料要求;2)地形平坦地段宜设在路堤一侧。当地面横坡陡于1:10时宜设在路堤上侧;3)桥头河滩路堤的取土坑必须设在下游侧;4)兼作排水的取土坑应确保水流通畅排出,深度不宜超出该地区地下水水位并应与桥涵进口高程相衔接;其纵坡不应小于2‰,平坦地段亦不应小于1‰;5)当取土坑较深时,边坡坡脚至取土坑距离应保证路堤边坡稳定,取土坑内侧坑壁应采取防护措施。3、当路堤填方数量大而集中时可远运或集中取土。4、集中取土场应采取必要的挡护措施,以保证边坡的稳定、减少水土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