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遵从以下规定:
1、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委托律师应该签订《 代理协议》;
2、每个当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代理人;
3、外国律师,包括港澳台的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4、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必须写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还必须具体写明包括那些权限,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提起反诉、上诉等。
5、委托两个两个律师(包括律师助理)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分别授予代理权限,委托律师代理的,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同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6、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的使馆证明。
7、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和国与该国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前款第(一)项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