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对债务人实施破产重整,主要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挽救,因此破产重整的原因,相对宽松。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的原因包括两种:(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的,可以对其实施重整。(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即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施破产清算或者破产和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