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卖变质过期食品,且为故意行为,其罪触发了哪些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35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应按《产品质量法》第52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