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如何看待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文∕樊 平
内容摘要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是不同的。倘若人们没有对“见死不救”现象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普遍道德认同,没有对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即使“见死不救有罪”成为法律条文,也不会有良好的结果。
引 言
针对社会上“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一些学者认为,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可以强制提到法律层面上。对“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等道德问题,一些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但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过分强调法律,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被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法律的“社会法律化”现象,造成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
道德问题法律化,反映了社会大众对道德规范的失望,转而求助于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手段整合道德秩序。然而,“泛法律化”的道德诉求,那就等于由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是不符合人类创设法律的目的和其理想目标的。另一方面,任何国家的财力都不能支撑道德全部法律化之后所需要的执法成本。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始终,它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在某种意义上却比法律管得更宽。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着约束作用。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一、什么是道德
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和,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文明与野蛮等观点、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力量来保证遵守和实行的行为规范体系。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道德的执行和实施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像其他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道德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以协调人民之间关系的能力。道德能通过评价和鼓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观念、塑造理性人格,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道德观念。道德反映个人同他人、社会的利益关系,反映的结果表现为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二、什么是法律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内容由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等特征。法对个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测相互间行为如何。通过对法的实施,可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教育作用。而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强制违法者遵守法律。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法在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发挥着阶级统治的职能和执行社会公***事务的职能。
三、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法律的产生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同点在于:两者都属于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两者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两者都体现相同的阶级意志和***同的历史使命。
(一)法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前者属于制度的范畴,特别是成文法更具有系统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带有自发性和约定俗成性。
2.法与道德的产生和形成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或认可。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是人们在***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养成、自发形成的,一般无需专门人员和机构制定颁布。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3.法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4.法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应当做什么,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对等的义务。
5.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6.法与道德的作用机制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谴责等手段。
7.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二)法与道德的相互联系
道德与法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首先,道德与法律有着天然的联系,道德意识的培养有助于人们的守法意识;法律的确定性、带来法律的滞后性,道德的发展能推动法律的前进;法律是对一般人的最低要求,但人类的发展需要高尚的人来导航。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其次,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5.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
四、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
法律的产生本身与道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道德往往成为法律的基础素材,而法律往往又巩固着某种道德;道德所不及的地方由法律调整,法律所不及的地方由道德调整。”即使法律的强制作用也往往需要通过人的内在道德信念起作用,否则是一定存有缺陷的。只是这种强制作用使其更加直接迅速的确定且相对稳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在总体上,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即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法律。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即法律有内在的道德价值。即使所谓的“心理强制”的实现,也需通过人的内心感受和道德准则的衡量,“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因此,针对社会上“见死不救”的现象,倘若人们没有普遍道德认同,没有对见义勇为发自内心的追求,即使“见死不救有罪”成为法律条文,也不会有良好的结果。因为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力,法律也并不总是合理、正义的。
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这一重要的作用以及其他的功能也往往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的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各自的行为,由于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那么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道理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遵守道德和法律双重规制的行为,其必定沿着社会关系发展的方向实行,而不是去破坏它。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与道德的联系可以分述如下:一是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二是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三是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他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四是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五是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六是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七是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八是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2.[德]黑格尔,《历史哲学》,北京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1页。
3.吕鹤云主编,《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刘作翔,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J],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
(作者系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主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