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会计专业有以下的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包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总会计师条例》。
会计部门规章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政府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
2015年10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施行。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我国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部分组成。
按照专业的不同,又可分为:
①预算会计法规。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1983)等。
②企业会计法规,包括企业通用的和各行业专用的会计业务法规。前者如《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1955);后者又可分为工业、农业、商业、铁道、交通、邮电、施工等企业的会计制度。
③建设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83)。
④农业生产队会计法规。如《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会计制度》(1978)。
⑤金融机构会计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1972)。
⑥中外合营和对外经营单位会计法规。如《国营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制度》(1982)、《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1985)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