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公园广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环境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传承文化、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公***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活动的开放性空间。第四条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广场名录、类别和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管理公园广场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负责市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县(区)级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管理机构。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设立管理机构,并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组织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赠、参加“市民园长”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广场建设与管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与管理规划非因公***利益需要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利益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 编制建设与管理规划,应当遵循分布均衡、功能相对完备、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二)注重结合本市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紫荆花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本地人文历史特点,满足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或者广场;
(三)在交通方便、公***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或者广场;
(四)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规划建设以绿化为主的游园,并配备相应设施。
建设与管理规划还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通站点,并保障公园广场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第十一条 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建设与管理规划进行建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彰显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二)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体量、色彩与公园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四)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第十二条 公园广场内的餐厅、茶座、商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核定的公园广场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公园广场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
公园广场的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