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根据《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3、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4、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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