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法适用的必要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国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一元”,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要研究修改仲裁法,并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以及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仲裁法也显露出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法律规定可以仲裁的范围较窄,很多伴随新经济新业态涌现的新类型纠纷,以及国际上发展较为成熟的国际投资、体育领域的纠纷无法纳入仲裁范围,影响仲裁作用的发挥。二是对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及其治理结构规定不明确,不利于仲裁机构和整体行业的改革发展。三是仲裁法实施26年来的大量仲裁实践经验和成熟可行的司法解释规范,需要及时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四是司法支持与监督仲裁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国内、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不统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内在冲突的问题需要理顺。五是我国现行仲裁法在一些制度规则设计上与发展中的国际仲裁衔接不够,影响我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仲裁法的域外适用。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仲裁的高质量发展和仲裁在提升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能力方面作用的发挥,亟需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