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法典体系的一个部分。
目前有民法通则,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等,物权法和这些法律一样同属普通法。
1、《民法通则》对于***有财产,部分***有人主张按份***有,部分***有人主张***同***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有的,应当认定为***同***有。《物权法》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物权法草案将抵押、留置关系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民法通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未规定抵押权、留置权,由此发生的抵押权、留置权属债权范畴,是一种优先债权。前者写在物权,后者规定在债权,出现不一致。
3、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编中规定:国家机关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办事业单位对其支配的不动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又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些条文同写在所有权一编,按照常人通常理解,很容易导出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享有所有权的推论。法律的导向性很强,社会上又有人鼓吹法人所有权,将国家机关、国办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写在所有权编,极易被法人所有权论调钻空子。法人所有权论调的要害是架空国家所有权,为私有化鸣锣开道,它的危害必须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