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一男孩超市买鸡蛋近万元手机被偷走,盗贼究竟是如何作案的?
河南许昌,一个10多岁的小朋友,把近9千多元的手机放在一旁冰柜上后捡鸡蛋,很快,过来一个中年妇女,看了看监控,竟就捡起手机跟同伴走了,目前,孩子的家长已经报警。这个案件让人匪夷所思,既然已经知道超市有监控,为什么还敢将手机拿走,这是心存侥幸,还是对法律的蔑视!也许有人觉得,不就捡个手机吗,非偷非抢又怎么了,大吴今天就来聊一聊相关的法律问题。捡东西,该怎么定性,是盗窃,还是普通侵占。我们这里不讨论“先占”取得手机的可能性,因为,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要求,捡到他人的遗忘物,应当归还失主,谁捡的归谁,是一种错误思想。
通常情况下,手机离开主人,被他人捡走,如果又能及时还回来的话,不算是犯罪。即便是对方赖着不还,也只是构成侵占,失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回,在河南数额到达1万以上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本案中的手机很贵,还达不到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1、但是本案并不是民事侵占,已经涉嫌盗窃罪。从监控中看到,中年妇女看到手机时,冰柜前没有站人,但是旁边蹲着捡鸡蛋的除了自己同伴之外,还有一个小朋友,而且事发超市有监控,中年妇女已经明显知道这里有监控。因此,手机虽然已经离身,但是并没有脱离孩子的控制范围,孩子放下手机,只是因为要捡鸡蛋,腾不开手而已,捡完鸡蛋后还需要手机付款,所以,这个手机不是遗忘物。即便是孩子没有直接控制,因为处于超市监控之下,这个手机的临时占有人也是超市,中年妇女捡走的这个手机,可不是荒郊野地的遗忘物。所以,中年妇女拿走手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对手机的合法占有,涉嫌构成盗窃。
2、家属说,这个光头的同伴疑似是丈夫,那么,妻子盗窃,丈夫得知后没有阻拦,而是配合着离开,是否应当认为是盗窃呢?在刑事犯罪中,没有牵连的说法,妻子盗窃,丈夫没有参与决策和实施的情况下,不构成***同犯罪,但是如果回家之后帮忙把手机卖了或者刷机,就是事后帮助行为,则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两人是夫妻关系,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当然,前提是认罪悔罪并退赔退赃,把人家手机还回去了,毕竟是一家人,有亲情关系,法律也会予以特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