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锋合同诈骗案
最近我给孙先锋合同诈骗案辩护,《东方网》现场直播时主持人说“这个律师是不是疯了”。我多么想我是疯了,我多么想我是错的,我多么想主持人是对的,我更想公诉人是对的。因为那样,就不是又一个无罪的人在“被犯罪”。据此,且将我的辩护词叫做《一个疯律师的辩护词》吧。现与发表,供大众评判。
节选:
四、起诉书对孙先锋的指控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依据,才可能以法律为准绳。可是,起诉书除了扣帽子、打棍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可以讲这样荒唐的起诉书在中国的法制史上也是不可多得的奇文。面对本律师一口一个“请拿出证据”的质问,公诉人表现出了少有的大度;面对本律师句句“请问你的证据在那一卷、那一页、哪一行”的紧逼,公诉人表现出了令人吃惊的宽容。但本律师并不愿看到公诉人的大度和宽容,希望看到的是公诉人人有理有据的反驳。可令人失望的是公诉人除了捕风捉影,拿不出任何认定本案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公诉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仔细阅读案卷材料么?是案件太复杂准备不足吗?可是,本律师从接触全部案卷材料到开庭只有46个小时的时间[1],就可以比较清楚的把握全案的脉络,可见案件并不复杂。难道公诉人接触全部案卷三个月还不如本律师的46个小时么?当然不是!其原因就是:不是公诉人不会举证、不是公诉人不敢举证、更不是公诉人给辩护人留面子,而是公诉人本来就没有认定本案被告人“故意犯罪”的任何证据。因而,捕风捉影[2]、无中生有[3]、编造谎言[4]的手段不得不用之。公诉人的做法远远超出了不负责责任、工作不细心的范畴,远远超出了职业道德的底线,远远超出了本律师容忍的底线。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任何一位有良知法律工作者都不会做出退让。
综上,本案以及相关案件定性错误、分开起诉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区分犯罪嫌疑人和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准、收集证据和举证方式违法。特别是,虽然孙先锋帮助黄顺东等联系货物代理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他们的作用,但根据现有的证据孙先锋事先不知道他们的犯罪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是在帮助联系货运代理的行为已经完成后才对他们有所怀疑。但在多大程度上怀疑,能否从怀疑就得出具有犯罪故意的结论,没有相关的证据支持。因而,不能认定孙先锋是黄顺东、丁前的***犯。还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还有两个知情人(丁前、王敏)没有到案,给案件的认定带来难以预料的变数。刑事案件要求排除任何定罪的疑虑才能判定一个人有罪,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当有了新的证据后仍然可以补救,仍然可以打击犯罪。疑罪从无,可以防止无罪的人受到不必要的磨难。疑罪从无,可以使司法人员免受错案追究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根据现有的证据应当做出本案给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判决,即使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也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