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与民法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民法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性质是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
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
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而商法主要是处理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交易,关系等的法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