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所裁判过程

日本的裁判所相当于我国的法院。作为三权分立的国家,日本的司法权由各级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区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简易裁判所。最高裁判所审理案件由大合议庭或者小合议庭进行,大合议庭由15名法官组成,小合议庭一***有3个,每个小合议庭有5名法官。大合议庭的9名法官或小合议庭的3名法官即可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最高裁判所的上诉程序通常是由不服下级裁判所(通常是高等裁判所)判决的一方提起书面上诉状而启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