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专科学校的律学

中国古代学习法律的高等专科学校。中国最早提出创设律学的是南齐的廷尉孔雅。他于齐武帝永明九年 (491),上书要求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经过策试,优秀的可擢用为执法官职。他的建议虽被采纳,但并未实行。当时太学虽然没有律学一科,但在廷尉的府中已有律博士。

南朝梁武帝萧衍天监四年 (505),仿宋设学馆,招纳后进,置五经及律学博士各 1人,这是律学成为专门学校的开始。隋文帝时虽设律学,但不像其他专科隶属国子寺,而属于大理寺管辖。 宋初依唐制置律学博士,掌授法律。神宗时锐意改革旧制。有鉴于当官的没学过法,典狱者未习过狱,所习非所学之积弊,十分重视培养有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人才,于熙宁六年(1073)下诏在国子监设律学。置教授 4人,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得命官 2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补试,入学考试分断案、律令两类,习断案的,试案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的,试大义五道。学生在校学习断案、律令、古今刑书和新颁条令。凡朝廷所颁条令,刑部立即送学。每月公试1次,私试3次,略如补试法。学生毕业后,经过新科明法的科举考试,进入仕途。

律学从梁武帝创立,直到宋末,其间虽几经兴废,仍然延续了 700多年之久,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专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