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证据是视频怎么交

法院视频证据提交需将视频资料拷贝成光盘或u盘交给法院,通过一定的载体提交法院,这是正规的程序。

同时视频证据取得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一般私自拍的视频很可能侵犯他人隐私,而且视频也要属于视听资料,要明确地反映时间地点事件,要有证明效力,需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出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否则会因为证明力不够不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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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证据的出示和质证,规定的顺序是: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2、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