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企业所得税改革【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公司所得税改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摘 要] 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经过长期探索,不断前进。通过对其比较分析,从中可以获得许多有益的启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国际化

公司所得税是指以公司、企业法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公司所得列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并将这种所得税称为公司所得税。企业包括非法人企业(独资、合伙企业)和法人企业(公司)。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本文探讨美、日、法三国的公司所得税改革,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美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拓宽税基、降低税率

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1]。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

美国对新设备的投资给予加速折旧,提高了加速折旧的扣除比例,将其50%的附加折旧扩大到2009年投入使用的财产,以及2010年期间投入使用的某些运输工具和较长使用年限财产,还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增长扣除,1981年规定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比前3年平均增长部分扣除25%,1996年改为20%。2005年,美国曾颁布《国土投资法案》,给予美国公司海外分支机构汇回国内的收入减免税的优惠。

(三)中小企业的特殊优惠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3)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4)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5)地方政府

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同时,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许多公司出现了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局面。为此,美国加大了对净经营损失的税务处理,对总收入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可以将向后结转的期限延长到5年。

(四)农业生产单位的优惠

美国税法规定对个体、合伙与符合特殊规定的公司三种实体给予免税处理。美国大部分农业生产单位都是个体或家庭式合伙,自然可享受免税的好处[2]。

二、日本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降低税率

从1998财政年度以来,日本的公司所得税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一方面,税率已经下降到与其它主要发达国家可比的程度:从1998年到1999年,日本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包括中央政府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和地方政府征收的事业税、居民税)从49.98%下降到40.87%,降低了9个百分点,公司所得税改革法案使税率从37.5%降为35%。日本在2007-2009财年进行彻底的税制改革,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税率,其中心是通过低税率刺激经济增长。

(一)以研究开发项目和设备投资项目为减税重点

企业研发能带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但高科技研发投入风险很大,随着经济持续衰退,企业将大大减少研发支出。为推动企业积极从事研发创新,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允许研究开发费用扣除相当于用于基础技术开发资产70%的金额,某些研发的最高抵免额从总应纳税额的30%提高到40%。

原税法中规定的税额扣除制度,就企业增加的试验研究费用等曾经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措施。具体规定是:以企业过去5年中,试验研究费用最多的3年平均值为基数,超过这一基数部分15%的金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项制度,曾使试验研究费的投资额从1965年的3兆9000亿日元猛增到1988年的9兆7000亿日元,增长速度令人吃惊。近年来,企业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为促进企业加大试验研究费用的投资额,日本政府出台了允许企业将试验研究费按一定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扣除政策,扣除比例为试验研究费的8%或10%,即试验研究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重越高,可以扣除的比率就越大。另外,作为临时性措施,日本政府规定,在该项政策执行的前3年,可以从以纳税额中扣除的试验研究费用的比例追加2%,即在这3年中,企业可将试验研究费用的10%或12%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措施与原执行的增加试验研究税制,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同时规定,企业在具有教育性的生产领域进行研究开发项目时,其试验开发费用的12%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这一措施将长期执行,以鼓励企业进行具有教育性质的研究开发项目。另外,这项鼓励措施自执行之日起3年内研究试验费用在规定的基础上追加3%,即15%的费用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根据日本税法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海外机构的研究费用也可按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在委托研究领域,减税的对象不再仅适用于国内的研究试验费用,而且从技术更新的角度出发,为了使日本企业能够跟上技术进步的潮流,政府决定将减税的对象扩大到海外的委托研究领域。

设备投资减税也是所得税政策调整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大企业对IT 行业投资的力度,日本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减税措施,企业在购买与IT 相关的设备时,可以从以下两种纳税方式中任选其一,一是购买设备金额的50%可以进行特别折旧;另一种是购买设备金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之所以制定了两种可选择的税制,是因为亏损企业不需要纳税,会选择特别折旧的纳税方式。与IT 行业相关联的设备所指范围很广,任何机械都可以说是与IT 行业相关联的设备,从这个意义上讲,新投资的设备均被包含在内。

免除日本海外子公司回流收入公司所得税的措施,被看作是日本版的《国土投资法案》。日本的减税措施预计是永久的,因为该措施并没有对优惠措施作出时间上的限制。

(三)关注中小企业

日本对收入在80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降低税率,由22%降为18%。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原税法规定,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交际费用上限为400万日元。税前交际费用中的80%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这次改革将交际费用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注册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企业,并将可作为成本列支的交际费用的比例扩大到90%。日本新实施的净经营损失向后结转规定只适用于中小企业的损失。

(四)对农业的税收支持

日本将农业所得归入营业所得,对农业收益征收所得税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措施包括:对农业收入或所得作各种额外的扣除、税收减免,以及实行优惠税率或特别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三、法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

(一)税率下降

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利润按法定税率加以征收,法国的所得税税率在战后经历了一个由低(1948年为24%)到高(1958年为50%),再逐步回落(1988年为35%),最终趋于比较稳定的过程。自1993年至今,基本税率一直稳定在33%左右,其间政府也曾对税率进行过临时调整,如为使法国能够在欧元实施之前达到欧盟关于财政赤字不能超过国内生产总值

3%的规定,1995年将税率在33%的基础上“临时”上调10%,并一直持续至今。自2000年开始,法国降低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主要是降低公司所得税10%的附加税率,2001年降到6%,2002年降到3%,2003年全部废除。2006年公司所得税税率实际税率为34.4%,与欧盟平均税率持平,法国总统萨科齐已经建议把公司所得税从34.4%降低到25%。

(二)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

法国公司所得税虽然税率较高,但在具体征管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于引导企业投资,促进落后地区发展,增加劳动就业。

为鼓励工商企业的发展,法国政府曾在1988年至1995年期间,对新建工业、商业和手工业企业给予前两年全额免税,第三至第五年分别免除应纳所得税75%、50%和25%的优惠措施。

1995年,法国出台了“优先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实行免税。从1998年开始,在政府指定的落后地区建立的新企业,其投资额的22%可在企业建立后的10年内从公司所得税里扣除。

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研发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法国允许亏损向后结转的税收抵免立即获得退税,即2009年企业发生损失时,可以要求税务机关以退还税款的形式代替常用的税收抵免;如果退税额大大超过公司纳税申报表中最终填写的金额,则要受到处罚。

(三)扶持中小企业

从2001年开始,法国又对中小企业实行减税。中小企业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为15%,年利润超过38,120欧元的部分,税率仍为33.33%。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四)鼓励企业节能环保行为

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2003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用于净化工业用水的设备,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允许100%计提折旧;2007年1月1日之前建成有助于节约能源,有利于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的设备和电动汽车在投入运行的第一年可以100%计提折旧;软件设备,在使用的前12个月100%计提折旧。

(五)支持农业相关企业

对公***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

四、美日法公司所得税变迁的特点

(一)各国一般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表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这一下降趋势将会继续保持下去。进入21世纪,各国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纷纷下调了公司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各国公司所得税率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达到了基本趋同。过去的近30年间,美、日、法各国的名义公司所得税率都有明显下降[3].

在普遍降低一般公司所得税率的同时,各国也降低了小公司的公司所得税率。小公司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经济增长与充分就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这一认识,对小公司单独设置税率的各国,近几年纷纷降低了小公司的所得税率。特别是法国,减税的幅度都超过了10个百分点[4].

降低了一般公司所得税率,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所得税收入减少。公司所得税边际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税率降低一方面可以减少逃税激励,另一方面又可以刺激经济增长,从而扩大税基。

(二)调整公司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又加大了对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拓宽税基也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之一,拓宽税基的主要方法就是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在20世纪的税制改革中,拓宽税基的具体做法是:对存货的税务处理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限制折旧率提高,减少或取消投资抵免等。到了90年代中后期,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认识到应该逐步缩小税收优惠的范围。到了21世纪,已经开始从转变理念到付诸行动了。在清洁税基的同时,各国又针对性地保留了一些重要的税收鼓励规定。这方面的一个突出表现是,近年来各国都主动加大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表现为对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应用等方面给予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等所得税优惠政策[5].

(三)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随着市场机制的完善,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备,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缩小,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五、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一)以扩大税基为先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我国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既对内资企业减轻税负,也尽可能少对外资企业增加税负,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同时还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在既定税率下,通过扩大税基有效地达到增加收入、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税制改革目标是许多国家期望的。事实证明,这是一个理想而现实的选择。当增加收入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时,扩大税基经常比提高税率更为可取;当减少经济的扭曲程度是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而又不能使财政收入减少时,必须通过扩大税基才能降低扭曲的税率,缩小不同部门和不同征税对象的税收差别;扩大税基还能使税制变得更加公平。另外,通过取消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来扩大税基还有助于简化税务管理[6].

(二)规范税收优惠

虽然企业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是很大,但也应当重视企业所得税对于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的方向。

在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而复杂且极为不规范,有行业优惠政策、区域优惠政策,有区分经济性质的优惠政策,此外还有大量的临时性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以较高的法律层次来规范、统一税收优惠。但税法中应只规定优惠政策的原则、重点和方法,至于优惠政策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应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的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原则、重点在实施条例中确定。

1.应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优惠重点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高科技为依托的现代化产业,是集技术、资金、知识要素于一体的密集型产业,也是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先导型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我国经济国际竞争力的主导因素,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途径。结合我国实际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税收优惠的重点集中在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广上,避免误导高新技术产业偏离研究与发展方向。税收优惠方式要以税基减免为主,税额减免为辅。税基减免强调税前优惠,只要企业实施了科技研究与开发活动,就成为税收优惠对象;税额减免则强调事后优惠,偏重于利益的直接让度。确立了税基减免与税额减免相结合的税收优惠方式,可以诱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的进口仪器、仪表等试验和检测设备、试剂、材料和其他技术材料免征关税。建立加速折旧制度,我国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可以学习国外的成功经验,提高设备的折旧率以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收回投资,从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这对于高新技术

企业的发展与推动产业进步有着极大影响。另外,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出的管理与考核,有效防止税收优惠的滥用及政策目标的偏差。

2.向中小企业倾斜

企业所得税应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对它们的税收扶持措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当以产业导向为主,优惠形式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措施。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对所有新办中小企业都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给予按一定比例退税的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

3.对农业民营企业增加优惠

国家对国有农口企业和国家确定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农村中的农业企业要达到以上条件很难,因此建议免征农业民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达到平衡税负,促进其发展,同时有利于农业基地的发展和农民的就近就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

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反映在制度层面则呈现规则的趋同化。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国际化趋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的。世贸组织代表着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机制。当前,世界各国的企业所得税在其法律体系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企业所得税是这些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所谓税收的国际惯例。为此,我国企业所得税国际化的进程应使企业所得税既符合中国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要有利于全球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当前应根据我国国情,改革与世贸组织规则尚不相符的制度,力求与世贸组织的通行税制相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7].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为使企业所得税制更加具有效率和国际竞争力,还需通过改革使本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使税制能够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灵活多样;减少税制对生产、投资的扭曲性,提高企业纳税人生产、投资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地等我国当前并未明确作出规定的避税行为,应当作出相关的防范和规制的规定。除此以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对避税行为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可以规定企业如果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在反避税的程序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应当补充有关的核定程序、预约定价安排、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等条款以及纳

税企业所承担的提供纳税资料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协力义务,从而有效地强化了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不仅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权益,也可使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平面上展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四)企业所得税的本土化

企业所得税在遵循国际化的前提下,要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中国的现实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税收从来都是国家(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的重要工具,税制的设置是基于本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状况,离开这些考虑片面追求税制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我国的现实是:(1)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人均GDP 水平低下;发达的东部与落后的西部并存;先进的现代高科技企业与落后的传统企业并存;大型企业集团与众多中小企业并存;生产力先进的城市与生产力低下的广大农村并存,小生产方式普遍存在等等。税制改革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要有利于经济结构及其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8].(2)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管理能力等多种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将维持这种格局,不可能马上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或所得税与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特点决定了税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器”作用发挥的有限性,而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采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的宏观调节作用。(3)金融危机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进入温和与紧缩的发展时期,有效需求不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特定人口背景下的失业问题及其他相关矛盾进一步突出。经济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内需、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税收负担合理,税收制度改革只能表现为渐进式、阶段性改革的特征。

(五)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征管漏洞

在国外,法人偷逃税发案率较低,这既与其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有关,也与其税务管理部门建立了较为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密切相关。通过实行源泉扣缴、实行纳税申报、实行税务代码管理、充分发挥扣缴义务人作用、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等措施,对税源实行了全方位监控。我们应结合实际,有所选择地进行吸收借鉴:一是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细化纳税申报流程,强化纳税申报责任,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政府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信息的义务;二是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征管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三是要深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动态掌握纳税人经营状况,积极开展科学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方法;四是要区别不同纳税人特点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经济根据实际核定税额。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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