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和自主择业的区别

法律分析:1、自主就业是指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后,士兵在退役时自愿向部队申请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回到地方后自主就业,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经济补助,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2、自主择业是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3、自谋职业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填写申请表,地方政府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