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二次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在哪一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全面领导与部署。领导小组下设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这次抽样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调查办公室成立专家委员会,协助制定和审核调查的重要技术文件,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要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组织工作。
被抽中县(市、区)所在地(市)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工作机构,帮助、督促本地区被抽中县(市、区)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调查组织等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次调查工作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本次调查的具体负责人。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为国家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常住户口虽然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类别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凡有两种及两种以上残疾的人,列为多重残疾。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及相关方法实施。
四、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有52个,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的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设计总样本量为260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 六、样本的设计和抽取
此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样本量,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确定分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分层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第一级的县(市、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层,编制抽样框,由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抽取一级样本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抽样原则和要求,制定本省抽样实施方案,经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核后,抽取县级以下样本单位,并将具体的抽取步骤和抽中单位名称一起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定。
七、调查队的组建、培训与试点
(一)被抽中县(市、区)都要按照规定组建调查队。调查队在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队由队长、调查副队长、医务副队长、调查员、各科医生和统计员组成。调查队组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胜任调查工作。调查工作人员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变动。
调查队实行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
(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省级调查业务骨干和医生的系统培训,使之成为省级培训班的教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队的培训。
(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不同层次的试点,检验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和提高省级骨干组织调查的实际能力和现场登记的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正式调查前,要结合培训安排被抽中县(市、区)调查队的业务骨干参加试点调查,试点调查不能代替正式调查。
八、现场登记和复查
此次调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以前结束。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努力提高见面率;积极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认真询问、筛查和检查评定,提高准确度;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各调查小区要由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陪调员,组成陪调组,协同调查员和医生入户,做好宣传、摸底、现场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
(一)摸底工作
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范围内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0-6岁的儿童人数,编制好《调查底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摸底汇总数据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现场登记
1、入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7岁以上人群,按照残疾筛查问卷逐人询
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疑似残疾人填写《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对0-6岁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2、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和《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和《残疾人调查表》。
调查期间,医生应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指导。 (三)复查
调查队组织调查员和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议查三种形式进行。
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
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
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议查,重点议查疑似残疾人的漏筛。
复查中发现的有疑问的人和户,要进一步核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四)调查的后续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酌处。 九、事后质量核查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应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核查办法和要求,选调高素质的调查员作为核查人员,组
建事后质量核查队,对事后质量核查的调查小区,重新入户进行调查登记,计算全国的调查误差。核查人员不得在原来的调查小区参加质量核查工作。
全国统一组织的事后质量核查结果将作为评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调查数据的处理 (一)快速汇总
各地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对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逐级快速汇总。
1、各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调查数据快速汇总结果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到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3、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国调查主要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后发布公报。
(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次调查的数据处理方案。
1、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进行验收后,组织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前要对编码员进行统一的培训。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2、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调查资料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对调查的全部数据进行录入汇总,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残疾人数据库。
3、调查数据的全面汇总和处理工作,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4、本次调查的原始资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保管。
十一、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对本次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同时,对调查数据反映出的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国内外研究机构***同研究开发。研究结果以专题报告、论文集形式发表或出版。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析研究调查资料,就制定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出建议,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宣传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被抽中县(市、区)要依靠各级宣传部门,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
传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在2006年3月中旬要掀起宣传高潮,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现场调查的支持与配合。
十三、调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要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同负担。各级财政应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经费,以保证这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
十四、总结表彰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12月底前将调查业务技术总结和现场调查工作总结报送第二次全国残疾
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于2007年11月底前向国务院报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总结。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将于2007年初表彰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施本方案的文件
为保证全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高质量地搞好本次调查工作,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种文件、表格和工作细则。
(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和精神残疾标准。
(二)调查、统计表格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主表);《社区调查表》、《失查疑似残疾人登记表》;《7岁以上人群残疾筛查问卷》、
《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残疾评定记录表》、《调查底册》;过录、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等统计用表;调查各个环节的交接用表。
(三)工作细则包括:《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细则》、《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摸底工作细则》、《快速汇总工作细则》、《编码工作细则》、《抽样方案》、《数据处理方案》、《资料装订、包装、运输、管理工作细则》等。
(四)填表说明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社区调查表》、《残疾评定记录表》等填表说明。 (五)工作手册包括:《调查工作手册》、《调查员手册》、《医生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