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教育,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流域、区域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辖区根据情况可以不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

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制定水资源各项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第八条 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注重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提升,推进水库联网互通和供水联网联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第九条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有关综合性规划,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条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科学配置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黄河水、长江水等外调水,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洪水、微咸水、疏干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第十一条 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下达的用水控制指标,确定并下达下一级行政区域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实施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等的主要依据。第十二条 实行区域用水强度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县(市、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目标的,应当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河流、水库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根据县(市、区)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及年度用水需求实行动态管理。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要河流、水库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应作为编制水量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