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为什么会提出“德治与重刑并用”的思想?
就是恩威并施的意思
朱熹 “天下平”理想社会
朱熹的理学思想体系中有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内涵,其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尤其是明清的统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成为统治阶级“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石。以义理为根本指导思想,朱熹在阐发和实施其法律思想中,极力追求“天下平”的理想目标,理想“天下平”是 “明明德于天下”、“天下为公”、“大一统天下”与“无讼之天下”。
首先,朱熹明明德于天下直接来源于儒家经典《大学》。朱熹对《大学》给予了特别关注,被视为“入德之门”,尝谓“我平生精力,尽在此书,先须通此书,方可读他书”,并亲为之分章别句,甚至“补其阙文”,《大学》在朱熹一生的学术及政治活动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对以《大学》为首的四书的注释中,朱熹依次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大学》三纲领中的“明明德”统摄着八条目中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讲内圣理论的;“亲民”则统摄着“齐家”、“治国”、“平天下”,是讲外王理论的。
在《大学》里有一段关于“明德”的解释。“康诰日:‘克明德’,大甲日:‘顾谩天之明命,习:‘克明峻德’皆自明也。”康诰、大甲、帝典分别是从周书、商书、虞书等上古先王圣恕籍中概括出来的,显示出《大学》对早期儒家思想继承性的一面。这一段文字中最重要的是“自明”,这是理解《大学》“明明德”的关键。“齐家”、“治国”:“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宜兄宜弟,而后可以教国人。”“其为父子兄弟足法,而后民法之也。此谓治国在齐其家。”《大学·传十章》释“治国平天下”:“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洁矩之道也。”若能事事从自己做起,亲身践履孝、悌、仁、慈,就会上行下效,则“国治、天下平矣”。
其次,朱熹天下为公是儒家思想的翻版。《礼记·礼运》篇借孔子之口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于能,讲信修睦。”《十三经注疏》解释为:“公,***也,禅让授之圣,不家之。”所以皇帝虽然有权为天下人立法,但同时也应与天下人***同守法。董仲舒提出“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法是“公天下持平之器”,是“立公弃私”的“天下之法”,必须做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严格依法办事。“公道达而私门塞”。统治者守法、依法本身,就是在“去私情,立公道”,而“公道行,则天下之治通;公制立,则私曲之情塞矣”。
“公天下”最主要包含了非一人之天下思想,因此其法也不应当为一人之法。朱熹认为法是“天下之法”,不是皇帝“一人之法”。皇帝有权为天下人立法,但同时也应与天下人***同守法。
朱熹的公法思想主要包含了“天下之所***由”与“刑无等级”。“仁义之道,万世之所常行,天下之所***由,民生之所日用也。”(《文集》卷73《李公常语下》)把法看成为“公天下持平之器”,是“立公弃私”的“天下之法”,这就要求包括君主在的统治阶级带头守法,就要求官吏秉公守法,不循私情;“勿夺农时”,做到“上下相安,各守其分”。
朱熹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就是 实行“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原则,取消在法律适用中非“分”的特权。朱熹亦提出:“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刑。
在此,朱熹是将通过礼教达到无讼作为根本的追求目标,属于“本”,而听讼则只是起到“塞其流”的末的作用,要求领悟到无讼应当“正其本,清其源”。朱熹特别强调“惟先有以服其心志,所以能事之不得尽其虚诞之辞”(朱子语类卷16大学),“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论语集注》)朱熹在重视刑狱的同时,认为刑狱的存在最终是要达到无讼的目的.
最后,朱熹的“天下一统”观无疑更多的是承续了荀子、董仲舒思想。朱熹的 “天下一统”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天下万物一统于理。“宇宙之间,一理而已。”(《朱熹集》卷70《读大纪》)朱熹的一理内容非常广泛,既是指自然万物统一于理,也是指社会意识思想文化统一于理,同时也是道德法律规范一统于理。朱熹的理是继承是个总括,在“理”之统帅下,才可以有分殊。“天地之间,理一而已。……盖以乾位父,以坤为母,有生之类无物不然,所谓理一。”(《西铭解义》引自《张子全书》卷一);
二是天下社稷一统于王。三代以来天下社稷为君王天子所拥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程朱理学则无不承续其论,程颐曾指出:“天子居天下之尊,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凡土地之富,人民之众,皆王者之有也。
三是天下治权一统于君。强调了君王一统下的政治统治结构,治权政令自天子出,只有天子一人才能号令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