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于2018年2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同时废止。

一、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

1、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设立企业能源管理员的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节约能 源法》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 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管理人 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能源管理员的职责: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 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