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不移送起诉的条件
很多当事人喜欢“想当然”,我认为这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譬如,有些当事人认为取保之后自己就没事了,可以彻底放飞自我,然后隔几个月接到电话说案件到检察院了,让过去做笔录,整个人都是懵的。
但是律师并不会感到奇怪,因为有些证据虽然在7天内、30天内收集不到,但不意味着一直收集不到。就最近“拜拜啦人间”那个案件,检察院的通报里也有这么一句话:“同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大家从侧面也可以看出,至少不是所有案件的结果都是在检察院不批捕的那一刻就决定了的。
最近甚至听同行说起有这样的情况,某某案件,检察官建议判缓,但法官不采纳。一般来说认罪认罚案件,如定性方面和程序方面都没有问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认罪认罚案件都是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但我之前在《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就不需要律师了吗?》里也提到了一个法官没有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的案件。法官认为当事人只有一个从轻情节,若减轻70%的刑事责任属于量刑畸轻,不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我也查过全市法院以及该法院近年来的判决,比照发现该案最后的判决(减轻50%)是属于合理范围内处罚较轻的判决。另外,该名法官在知产类案件中早有不采纳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先例,还曾因为打击知产犯罪受到过国家版权局的表彰。
这个案件判决后,我去会见当事人,当时心情有点沉重,但当事人跟我说对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不上诉,还问我某某的家属有没有找过我,某某是他的室友,想请律师,他推荐了我。
以前也和大家说过,一定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一个案件,它现在是这个样子,不一定过几天还是这个样子,也不一定过几个月、过几年还是这个样子。刑事案件就像电视剧一样,不同的时间点会有不同的画面。如果当事人或家属一直用固定的眼光看待刑事案件,那么有时就会出现公检法已经看到第十集了,当事人和家属还在看第二集的情况。
证据情况会发生变化,“规范”情况也是。
我们做律师的,朋友圈肯定也有很多其他律师。所以但凡是有“重磅规定”出来,打开朋友圈基本上一路看下去都是那个规定,大家学习的热情都很高涨。每次新规出台,除了学习全文之外,有的律师还会去查找权威解读,有的律师甚至报名学习关于新规的课程。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法律绝大多数时候还是“从新”的,重磅规定的出台,会覆盖掉旧规定,或补充或修改,都会发挥它的作用。
上文中的同行律师认为,之所以自己的当事人被建议判缓而最后不能判缓,跟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严格地按照这份解释来处理,那么确实是不能判缓的。
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如果量刑建议没有“明显不当”,就应该采纳。但问题是现行司法解释对于“明显不当”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那么作为裁判者,可以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作为依据去审查是否“明显不当”,也可以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