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缺失是什么意思
1、隔代监护。这类监护多见于父母双亡或父母双双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人完全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但祖辈常常年老体弱,教育水平低,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1定的物资保障,在精神、道德、教育等方面则缺少管束和引导,没法全方位地监护未成年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事实上的监护缺失状态。
2、上代监护。即由未成年人父母的亲戚或朋友进行监护,一般是父母外出将未成年人暂时或长时间托付给同辈人看管,但此种情形下的临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常常只体现在物资保障上,对其习惯的培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则很少关注,致使未成年人缺少监管、任其自然,不但本身合法权益容易遭到侵害,也容易结交不良朋友侵害他人权益。
3、单亲监护。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跟1方生活,经济情况好的,将小孩子送到寄宿学校;经济情况不好的,父亲或母亲忙于谋生,无暇亲身照顾小孩,没法全方位地监护好奇爱动小孩子,使得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实际处于监护缺失的状态。
4、自我监护。即完全的监护缺失状态,此种监护多见于外来务工的未成年人和城市流浪儿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