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TEA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TI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

由安徽省境内或从事茶叶事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传达和贯彻政府的意图,代表茶叶行业向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愿望和要求。

(三)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贯彻实行平等、互利、公平、自由、诚信的原则,鼓励公平竞争,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四)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促进会员间的联系与协作。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供销社、省民政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负有桥梁和纽带作用。

沟通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在行业中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行业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反映茶叶行业的新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二)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会员之间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合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市场分析和信息交流,指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协助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贯彻国家制订的各种经济技术标准和规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调研等方面的工作。

(五)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的代理等服务。

(六)组织进行茶叶商品知识,茶的饮用价值和茶文化方面的多种宣传普及、展览、展出、专题讲座等活动,不断提高茶叶在社会上的声誉。

(七)协助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贸易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和正常的购销秩序,确保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八)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非诉讼和非仲裁的贸易纠纷。

(九)开展与国内外经贸、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贸和友好往来活动。

(十)代表会员的利益、组织出版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制订和颁发的有关条例、法规、标准等文件和书籍,并及时向会员传达。

(十一)指导市、县分支机构的工作,承办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全国性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五)凡从事茶业及相关活动的人士、学者、研究工作者及专家、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团体会员需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要求本会协调有关经贸活动和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等相应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要职权是:

(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行业规章、协会章程等重要文件,提交常务理事会和全体理事会通过。

(二) 研究讨论会员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提出意见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 研究讨论常务理事组成人选名单,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四) 提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研究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