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为什么不入刑
1.嫖娼,是指二人及二人以上,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
2.嫖娼作为一种违背道德,有伤社会风化的行为,当然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属违法行为。《刑法》中并没有将嫖娼入刑,即没有嫖娼的相关罪名,嫖娼并不属于犯罪行为。虽然,嫖娼不构成犯罪,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就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法律责任。
卖淫不构成犯罪因为一般的卖淫嫖娼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必须用刑法调整的程度。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梅毒、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卖淫与嫖娼是互相依存的一对概念,两种现象,但是,与卖淫相关的犯罪和与嫖娼相关的犯罪之间却可以相互独立的存在,即某一罪的存在不以另一罪的存在与否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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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