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四项义务,即交付货物及单据、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的品质担保、货物的权利担保四项义务。其中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是权利担保义务的一部分,是指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产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在买方接受货物后,任何第三人通过司法程序指控买方所购的货物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卖方应承担代替买方应对指控的义务。

这项义务的履行有两个限制条件:

(1) 地域限制。若规定卖方出售的货物不得侵犯世界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是不现实的,所以公约在地域上作了两个限制:①若双方约定了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售地,则第三人的请求必须依次使用地或转售地法律提出。②若双方没有约定货物的最终使用地或转售地,则第三人的请求必须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若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 主观限制,即在买方主观已知情况下免除卖方义务,具体包括: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人的此项权利或要求时。②第三人的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格式。

另外,买方应在已知或应知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卖方不再承担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