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描述

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宪法规定的内容抽象、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具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作为根本大法,其它的法律制订都要以宪法作为标准,一切法律的制定都不得违背宪法中的各种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效力和权威性,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直接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总纲领,也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宪法赋予了公民以权利和义务,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现自由平等、促进社会正义等目标。其他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和框架制定的,如民法、刑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在宪法规定下发挥着具体的作用和功能,比如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社会行为和权利关系等,同时也受到宪法的制约和约束,必须遵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可以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概念来理解,宪法是最高上位法,其他法律是下位法。同时,除了遵守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外,其他法律还需遵守宪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比较优势原则,即在比较优势的层面,要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一、宪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1、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2、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

3、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综上所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发展相继经过了三个时期,逐渐得到了完善,宪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子法”,一切法律都是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