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执法原则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区别。这是

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区别。这是因为:首先,教育行政机关是国家的教育管理机关,其活动涉及到国家教育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伴随我国教育改革向深层发展,教育同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工作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会越来越密切,只有依法行政,才能避免、克服行政活动本身可能产生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保证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次,防止教育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权力是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特性。它容易产生滥用的可能,作为国家权力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教育行政权,享有对学校、学生、教师以及教育资源等广泛的支配力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兴衰,正因如此,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为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对教育行政权的行使规定限度、限制和程序,从而在实体上、程序上防止滥用行政权,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人民利益。因此,只有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才能保证教育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2.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行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在现代社会,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现代法制的要求。没有责任约束机制,人们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负责任,其行为不受约束,社会就会处于一种无秩序的混乱状态。教育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组织并对权益产生影响为特点的。这种活动必须以符合人民利益为宗旨,不能损害公民的利益,如果教育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看,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要求教育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存在为相对人的权利提供了法的保证。

3.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就出现了被滥用的事实或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显示公正的后果。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为应建立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内容应合乎情理。对于不具有正当的动机(目的),不相关的考虑或不合理的内容的行政决定,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律精神的抵触。不正当的目的,是指法律要求或授权以外的目的,例如: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批准某校办学资格时,对其办学单位收费,就属追求不正当或不适当目的的行为。不相关考虑,指在行政执法时,考虑了法律要求外的条件,如:批准设立小学学校时,以该学校不具备网球场而予拒绝,就是考虑不相关因素。不合理的内容,指行政决定内容不合规律、政策、道德成常理。

关于教育行政执法的形式详见第三章教育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