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室对警告处分人员要立案吗

需要立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纪检监察室对警告处分人员立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履行立案手续。从监督执纪实务层面来看,被审查人违犯相关法律,按规定给予的处分可以是轻处分,也可以是重处分。面对这种情况,就必须由审查组、审理组等工作人员根据被审查人的现实表现来决定从重还是从轻。即使经初步核实,被审查人违犯党纪按照规定应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立案审查和审理等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够直接准确判断最终的处分档次。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