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除名的六种情形

法律分析:《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法律依据:《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