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加班费基数的规定

劳动法对加班费基数的规定如下:

1、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5、工作日加班,工作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6、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7、法定节假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