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的起诉期限

行政强拆的诉讼期是6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非法强拆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行政强拆的诉讼期是6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非法强拆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在诉讼期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行政强拆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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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