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来计税的。

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

1、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

2、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

3、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国税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