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变更企业名称、企业类型、隶属关系、经营范围、经营地域、通讯地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亦可变更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所有这些都属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情形,均应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

细则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条件没有作具体的要求。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文件,现行有关法规和规章也未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准备不同的文件。如变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权关系时,主要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变更股权关系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正本。

3)原股东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4)新股东董事委派书原件。

5)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6)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的新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7)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8)转股后企业章程修改协议正本。

9)关于修改企业章程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变更的程序

申请变更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以下手续:

1)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变更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与企业变更有关表格。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到银行办理资金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应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5)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其确定的日期交纳相关费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

2005年12月11日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代理。取得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再向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变更许可。港、澳、台地区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与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变更一致。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是指其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消灭。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导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2)经营期限届满。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停业、解散或清算。

4)一方或数方股东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6)被责令关闭、撤销批准证书或吊销营业执照。

7)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应提交的文件

现有的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申请终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实际操作中根据企业终止原因的不同,需要提交文件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

1)法人代表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的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时,应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清算。

1)成立清算组。根据企业终止形式的不同,分别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或企业股东指定清算组成员。

2)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主管机关确认,或移交法院。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4.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终止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终止的情形与国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基本一致,也分强制和任意两类。其应提交的文件、资料,除外申请书、清算报告、决议或裁决书、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在清算时,通常清算委员会的成员由董事、法人代表组织,如特殊情况时,还应有债权人代表、主管机关代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