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批准试办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以下简称郑州市场)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合办、面向全国的省际间议价粮食交易的重要场所。第三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实行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是竞争性、规范化的市场。第四条 郑州市场是非营利的服务性事业单位。第五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以粮食现货批发交易为主,开办远期批发交易,组织部分合同在场内有规则地转让。第六条 郑州市场的工作人员和交易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和政策,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领导机构第七条 郑州市场的领导机关是商业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第八条 商业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铁道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处理郑州市场运行中所涉及的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和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在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九条 商业部对郑州市场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批交易会员;

(二)审定交易品种、交易方式;

(三)会同国家物价局确定交易的年度指导价格;

(四)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核定会员企业年度指导性购买配额;

(五)派出驻场特派员,对郑州市场进行监督指导。第十条 商业部、河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河南省粮食、工商、物价、金融、财政、计划、税务、铁路、交通等部门同商业部粮食综合司、粮食管理司、粮食储运司、财会物价司、基储司、商业信息中心和中国粮食贸易公司联合成立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负责协调处理郑州市场重要的交易和管理问题。市场管理委员会在河南省粮食局设置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第三章 工作机构第十一条 郑州市场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由河南省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第十二条 郑州市场设置下列职能工作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协调市场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负责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负责合同转让;

(四)信息部: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信息,以及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结算部:负责审查会员资信,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协助买卖双方结算;

(六)交割部:负责签发准运手续,监督实物交割,协调处理货物交割过程中的商务事故;

(七)公关部:负责宣传、联络、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监督、调解和处罚。第十三条 郑州市场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第四章 会员第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会员制。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或购销粮食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资本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议价粮食(小麦或面粉折小麦)二百五十万公斤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经营或购、销议价粮食业务的经历,并能守法经营;

(五)拥有或租用与其粮食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六)商业信誉好,有县、市以上工商、银行、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证明。第十七条 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资格的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复审,经商业部批准后,到市场登记、注册,取得会员资格。第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会员分为下列两种:

(一)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

(二)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进场交易;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对市场各项交易规则、制度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对市场交易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