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有哪几种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有以下几种: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租赁合同;

7、融资租赁合同;

8、保理合同;

9、承揽合同;

10、建设工程合同;

11、运输合同;

12、技术合同;

13、保管合同;

14、仓储合同;

15、委托合同;

16、物业服务合同;

17、行纪合同;

18、中介合同;

19、合伙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