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如雹容一般包括承握世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