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小时工的定义
小时工即为《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提及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订立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随时可以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工资标准。
一、《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不超过多少小时
1、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十四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其工作时间超过了八个小时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其不低于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也就是支付劳动者一点五倍的加班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加班费是按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
加班工资一般是按基本工资而不是全额工资为基数算的。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相应的倍数计算的。而如果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对工资有约定,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去确定加班工资,即此时加班工资不一定按基本工资计算,而按照约定的计算。若没有约定,则加班工资通常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至少也是基本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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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