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签合同有什么意义

除了协议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外,还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最后,原则上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但如果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作为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但是我们为什么要签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他对我们到底有何重要性,这些问题一直比较困惑我们,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我们为什么要签合同

合同作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们之所以要签合同的原因是,我们能够通过合同来约束当时是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义务办事情时我们可以通过合同证明其有义务,要去其履行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则可以诉讼等方式要求对方违约赔偿。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

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4)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约束第三人。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五、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包括以下几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6、效力未定的合同

我们之所以签合同,就是因为只要是双方志愿签订,但是又是不约为或者没有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事由的情况,合同就是有效的,在有效合同中,双方必须依照合同办事,这样对我们的行为才有约束力,才能更好的完成自己所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