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的性质

仲裁调解的性质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契约性

仲裁调解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进行的。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可以自愿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这种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都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协议,体现了仲裁调解的契约性。

二、自治性

在仲裁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且可以自主协商调解方案和结果。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诉求,并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这种自主性和自治性也是仲裁调解的重要性质之一。

三、民间性

与诉讼等司法程序不同,仲裁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管理,而是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者调解机构进行管理。这种民间性使得仲裁调解更加灵活和高效,可以更好地适应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需求。

四、准司法性

仲裁调解是一种民间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仲裁调解中,调解员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调解,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裁决。这种准司法性使得仲裁调解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调解与相关争议解决方式的对比

一、仲裁调解与诉讼

仲裁调解更加注重双方的合作与协商,而诉讼更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仲裁调解程序灵活,而诉讼程序相对固定。

二、仲裁调解与和解

仲裁调解有仲裁机构的介入,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和解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协商,没有第三方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