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诸子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后世影响

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时期。作为政治统治的工具,法律是一把双刃剑,有其正反两方面的实施效果。因此,肯定乃至推崇法治,仅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予以证明是不够的,必须予以本原说明,因为反对者也可以从其“负价值”批判之。在礼乐文化非常发达的三代,礼治是治国的根本模式,法律依从于礼而未能引起时人注意。但随着礼乐崩毁于春秋末期,法律从礼乐中分化、独立出来并占居主导地位,其正负面影响愈来愈明显而渐为世人瞩目,从而进入哲人的视野。在此情形下,对法律发生的哲学诠释成为先秦诸子哲思的重点之一。

在先秦诸子中,法家自始至终高举法治旗帜,墨家尚天志也重视法的社会功用,道家和儒家对于法律则有一个从排斥到肯定的曲折过程。明晰以上基本事实,我们可以进一步清楚地看到法家和墨家人物对于法律起源有着自觉的探讨,道家和儒家人物在承认法律存在的合理性之时才开始思索法律的根由。具体说来,先秦诸子分别从天(道、天)、人(性、欲)两个向度论述法律成因,其法律发生学说可分为道生法、法源于性、法取于天、法本于欲等。在法律生成过程中,圣人被赋予特别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