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与古罗马“法治”思想有何不同
这个问题很常见,具体的说比较复杂,因为法家思想也好,罗马法的精神也好,都不是三言两语的事情.简单的说说吧:
简单地说,先秦法家的所谓“法”不过是他们的政治主张“法、术、势”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家思想中,“法”是统治者使用暴力机关通过“刑”这种负面的惩罚手段和“赏”这种正面的激励手段来维持自己订立的社会秩序的方式.法家思想因循荀况的“性恶论”,认为个体的人是有着天然破坏秩序的冲动的,所以一个国家政权要想维持自己的稳定,就必然需要使用强制手段来对臣民予以规范和控制,而这个工具就是“法”.
古罗马时代的“法”,最初是平民阶层为了对抗贵族肆意侵害平民利益的行为而通过和平的政治斗争手段来争取到的一种均衡器.罗马法的本质意义在于,它给社会中每个个人和各个阶层,乃至利益团体都制定了一个相对而言照顾到各方利益的游戏规则.在“法”的约束下,大家遵守游戏规则,互相竞争.
形象一点说,在中国法家思想而言,“法”是用来监禁犯人的监狱,让人们知道自己的活动空间在哪;而在罗马人而言,“法”是自由市场里的公平秤,对于那些缺斤短两的行为可以假一罚十的那么一个均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