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如果触犯刑法将会接受什么的处罚

法律主观:

故意伤害罪触犯刑法的处罚如下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的基础上确定量刑起点后,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增加被害人轻微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2)增加被害人轻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3)增加被害人重伤一人或一处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2)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4)事先有预谋的;(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若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法律客观:

反洗钱犯罪行为包括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黑手党,他们利用美国经济中所使用的大规模生产技术,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暴利。该组织有一个财务总管购买了一台投币洗衣机,开了一个洗衣店,为顾客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这一部分现金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于是非法收入也就成了合法收入。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变干净的行为,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洗钱活动予以高度重视,纷纷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控制。例如美国、法国、澳大利亚、香港、台湾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犯罪,洗钱犯罪已出现严重化趋势;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世界各国反洗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打击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和金融系统的透明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严重,洗钱犯罪或明显带有洗钱性质的案件也不断发展,尤其是一些境外组织在加紧对中国渗透的同时,也在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洗钱活动。他们纷纷利用中国立法上的疏漏大肆从事清洗其非法资金的活动,严重破坏了中国金融管理秩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中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有鉴于此,中国在所颁布的1997年新《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了一种新的罪名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