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观护处遇和保护管束监督,一般指青少年犯罪时法律程序
观护处遇:处置少年违法犯罪的非监禁处遇的基本方式。
保护管束监督:从保护管束的本意来说,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指导与帮助。我们认为,未成年人保护管束制度,是指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在社会上,规定若干应遵守事项令其遵守,并由保护管束人员(管护人)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以促其改善的制度。就各国立法规定,保护管束期间为一至五年,一般认为二年至三年的期间作为合适,未满一年制期间,则被认为不足以收效。
观护制度内容上有如下特点:
(1)是一种非监禁性处遇方式。目前,该制度不仅适用于罪犯,其对象还涉及在法律上已非罪犯,特别是在少年刑事法领域,对于那些仅有犯罪危险性、或需要特殊照顾、辅导或监督的少年人也囊括其中。严格地说,这种制度与其说是罪犯的处遇方式,还不如说是防止少年犯罪的措施或促进行为失调者重返社会生活的措施。
(2)是法院自由裁量权在个别化处遇原则中的体现。观护处遇的实施需要法院根据个别行为人的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3)有"附条件的暂停执行"的性质,既可用做停止刑事诉讼的方式、停止正式判决的方式、停止科刑的方式,也可用做科刑之后暂停执行的方式。但是,并不是"免刑释放",如果被观护人在观护期间违反应遵守的事项或犯新罪,原刑仍要保留。
(4)作为罪犯"社区处遇"的方式之一,允许受观护者有正常的社会交往,为的是促使他们改过迁善,尽快成为自力更生的守法公民。
(5)除保护管束的监督外,观护人还有受案、个案研究、调查、介入诉讼等职责。这里的观护监督重在培养监护人和受观护人间的个人关系,以教育、矫治和改善为目的。
保护管束的种类主要有四种:
(1)代替其他保安处分之保护管束,即凡受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等处分,按其情形可以以保护管束代之。
(2)缓刑期内的保护管束;
(3)假释中保护管束;
(4)审理终结后的保护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