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是吗?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容易引起人们的误会。现实生活中,绝对不是任何男女关系,只要是双方自愿的,就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男女关系真的不是你想象中那么简单的。反过来,这里的情况其实还是挺复杂的,有些情况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是违法的。
真正受法律保护的男女关系,只有在男女双方都是成年人,都是单身、没有婚姻和家室羁绊,都是心智没有问题、且 健康 状况良好的人。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只要大家都愿意、自愿,才受法律保护。
可是,现实中,确实更多的情况下发生的男女关系,尽管双方都是自愿的,却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
比如说,男女双方都是有夫(妇)之妇(夫),或者,其中的任何一方是正常有家室的人,尽管他们双方确实都是自愿的,但两人发生男女关系,法律是肯定不会保护的。
又比如说,如果两个人都是未成年人,尽管双方都自愿,但是两人发生男女关系后,同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如果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是成年人,而另一方是未成年人的话,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那位成年人还是违法的。
还比如说,如果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心智有问题,或者 健康 状况不佳,例如醉酒、昏迷、知觉不清等,尽管男女双方也都自愿或不反对,但还是不会受法律保护。
这么一说,以后你该明白了吧?并不是说男女关系只要是双方自愿就受法律保护的。一些情况非但不受保护,反而还是违法的。
不尽然。男女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发生性关系不在法律治裁范围,但是,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在下列情形下依然会受法律治裁,认定犯罪行为:
1、与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
2、以夫妻名义与已婚者同居;
3、与已婚军人或者军人配偶同居;
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
以上行为勾成违法犯罪行为。
这里男女关系,不知指的是朋友关系,还是夫妻关系,情人的关系。我认为朋友关系,情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男女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法律保护必须持国家发给的证件,方能受到保护的权力。比如,男女朋友关系,男女情人关系是没有证件,只是自愿形成,一但 发生矛盾和纠纷。法律只能按情节去处理。另外受法律保护,另一层意思,不是谁谁便便的确定关系的,它有一定条条框框。男女朋友关系,情人关系是私人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男女结婚就是产生两性关系,法律是允许的。也是正常的,正当的,更是自愿的,法律就是确认男女关系的正当性,可是,在婚后外遇,虽然自愿,但是,这是婚后不可一越的红钱,是违背婚姻法的。更是男女婚前的分水领。所谓男女自愿,法律必须有成续,有结婚证书,这才是愿可和默认。这才是受法律保护。并不是,男女的自愿都受法律保护。他她是有一定范围的。这就是在法律制定范围之内。其于的,法律不但不保护,都是自私的,违法的。
错误!
依我之见一一
部分"男女自愿的性关系"是违法的,是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那么,哪一部分男女自愿的性关系是违法并会受到法律惩罚呢?
A,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她)人以夫妻相称并同居(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的是重婚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法》还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所以,这种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依法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还规定:成年男性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B,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金钱财物为交易的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卖淫嫖娼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将对于男女双方给予行政拘留或行政罚款处罚。
c,根据《民法典》(以及原《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夫妻间不得在性关系问题违背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与他(她)人通奸,即不得以"男女自愿"为借口与他(她)人"通奸"。如果一旦发生上述所谓夫妻男女与他(她)发生“通奸"之违法行为后,夫妻间为此提出离婚诉讼,受害方一旦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惩罚性要求时,法院须对"通奸"的过错方进行惩罚性的财产分割判决。
综上所述,在中国,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一方面公民具有相当多的行为自由权,但是,另一方面任何行为自由权不是绝对的,就如同本提问所述的男女性关系自由权就不是绝对的,男女性关系自愿的行为"必须依法为准绳"。否则,一旦越界违法,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自愿发生的男女关系,不违法但也没说受法律保护。法律不过问但还是有人要过问的,伦理道德,家庭成员,配偶等有关方面还是干预的。所以,男女性行为还是不能太高调,太张扬的。
简单、通俗一点讲,男女关系只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男女之间,只要是“你情我愿”,自愿交往,则受法律保护;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违背异性的意志或意愿,则不受法律保护,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只有男女双方都在没有结婚的前堤下,符合婚姻年龄的,只要双方自愿领取结婚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是双方都丧偶或离异再婚且有结婚证,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的任何一种现象都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有一方是已婚,又与他人领结婚证的,属重婚罪违法的。当然任何一种双方自愿形式,没领结婚证都不受法律保护,也会受到道德层面的遣责。
男欢女爱,如双方自愿,没有物质和金钱交易,是不受法律追责的。
男女关系是广义的概念。在没有前提的情况下,合法(正常)的男女关系,也可以这样理解,是受法律保护的。譬如:
①、 主题中没有设置前提的男女关系,如果是合法夫妻的(男女)关系。亦是受法律保护的。
②、 主题中没有前提的男女关系,还可包括男女之间,正常的 社会 事务交往,生产与生活的某些往来,即是男女公民的正当权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具有前提或指向性的,非正常的男女性行为关系,不能视为是自愿的。亦将遭受依法打击。
①、 男女虽然是自愿的性行为关系,但如果是在遭受到暴力、威胁、利用、引诱、欺骗……的前提下,形成的所谓自愿关系。其性质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亦不能视为是自愿的。
②、 男女的其中一方,患有精神病、或意识辨别能力…等问题者,不能视为是自愿的。
③、 与未满法定年龄的女孩,发生的性关系,不能视为是自愿的。
非法同居的男女(夫妻)关系,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但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①、 男女恋爱朋友,虽有结婚意向、发生性行为事实、或所谓的试婚…。未进行结婚登记,亦无结婚证者,即属非法同居,依法不能确认为夫妻关系…。
②、 合法的夫妻(男女)关系,无正式合法的离婚证。有背叛对方(夫或妻)的行为、另求新欢、发生性关系…。虽然说男女是自愿的,但属非法同居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③、 各种形式的卖淫嫖娼,虽然是自愿的。但仍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史为镜,以法为鉴、亦是说服力。
①、 人们悉知的西门庆和潘金莲的非法同居、淫乱行为。以及陈世美忘恩负义,背叛原配妻子的故事…。现实中的“小三”,影响、破坏家庭团结、危害 社会 秩序…。就足以说明非法同居的不良后果和结局。
②、 依据《治安管理条例》的“扫黄打非”…,对淫乱行为的男女,亦是要依法受到处理的。更无受法律保护之说…。
简言之,男女非法同居的性行为,虽然说暂时没有受到法律处理,但并非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或许说并没有突破法律底线,但也许仅仅是民不告、法不理的暂时而已。
谢谢您的阅读!
难道男女关系只要是自愿的,就受法律保护是吗?这种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有很多情况下,即便是自愿,也有可能触犯刑律。
下面举几个例子。
案例1、某甲(学校 体育 老师)和初中学生小A“恋爱”,被女方家长发现举报。经查,小A才13岁。某甲作为学校老师,有理由也有条件知悉小A是未成年人,显然属于“明知”。两人以恋爱为名发生关系,即便是自愿的也构成强奸罪。后某甲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开除出公职。
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2、某拾荒老汉乙从街上“捡”回一个智障女,两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经群众举报被查。经查,该智障女属于完全精神障碍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即便是女方同意(未拒绝),拾荒老汉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某公司经理丙,明知公司下属某职员是军人配偶,以调换岗位为幌子引诱其与自己同居,女方未表示明确拒绝。后女方配偶发现后报案。经查,该经理明知下属系军人配偶仍设法诱使其与自己同居,构成破坏军婚罪,考虑其具体情节,应从重处罚。后该经理以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规定:《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以上几个案例,可见并不是女方“自愿”与自己同居就不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