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的职责和义务
法律分析: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